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
| 索引号: | /202310-00014 | 信息分类: | 法规公文 |
|---|---|---|---|
| 内容分类: | 其他 | 发布日期: | 2023-10-24 |
| 发布机构: | 县商务局 | 文号: | |
| 名称: |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| ||
| 关键词: | |||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
【发布单位】安全与管制局
【发布文号】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
【发文日期】2023年10月20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经国务院 批准,决定对 商务部、国家国防科工委、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号 ( 《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》 )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 优化调整,对部分物项 实施出口管制。有关事项 公告 如下:
一、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,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 :
(一) 高纯度(纯度>99.9%) 、高强度(抗折强度>30Mpa )、高密度(密度>1.73 克/ 立方厘米)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 3801100030 、 3801909010 、 6815190020 )。
(二)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(包含球化石墨、膨胀石墨等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 2504101000 、 2504109100 、 3801901000 、 3801909010 、 3824999940 、 6815190020 )。
二、除上述物项外,商务部、国家国防科工委、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号 ( 《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》 )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。
三、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,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,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出口合同、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、扫描件;
(二)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;
(三)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;
(四)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;
(五)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。
四、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,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,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,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。
五、经审查准予许可的,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(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)。
六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、特殊情况处理、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,依照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(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七、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。
八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、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,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、本公告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,商务部、国家国防科工委、海关总署公告 2006 年第 50 号 ( 《 决定 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措施 》 )同时废止。
商务部 海关总署
2023 年 10 月 20 日